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2025-01-24 浏览次数:329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中心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材料
3、中心进行贷款审批
4、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5、发放住房贷款
6、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四、申请条件
1、缴存职工已开户满6个月且按时、足额、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合同或其他批准资料;
4、有符合规定的担保;
5、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未婚的,提供未婚声明,借款人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借款人丧偶未再婚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借款人用于还款的I类借记卡;
6、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管局备过案一年内的购房合同);
7、首付款凭证;
8、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原件;
9、不动产权证(所购房为现房时提供)。
注:1、借款人需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属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2、银行I类借记卡须是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中之一,所购房为预售房时借款人还款借记卡应与开发企业合作银行为同一银行;
3、“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签订生效之日起,超过一年不再受理该套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大厅提交申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