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5 浏览次数:495
长公积金〔2021〕21号
长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核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自主缴存者: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单位缴存规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存基数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进行核定。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缴存基数为14673元。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446元。(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91元)。
垂直管理部门缴存基数可参照新乡市缴存标准执行。
(二)自主缴存规定
自主缴存者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不得高于2020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91元,最低限额不得低于2446元。
二、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12%;自主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6%。
三、业务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方式
各单位经办人员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自主缴存者调整基数业务仅支持窗口办理方式,自主缴存者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填写相关申请表即可。
(二)网上办理方式
各单位经办人可登陆网厅(http://www.cyzfgjj.com)进行申报,选择“缴存变更”模块下的“缴存基数调整”,录入方式可选择“手动录入方式”和导入报盘方式”。 单位人员较少时可选择“手动录入方式”,逐一进行修改,提交保存即可;单位人员较多时可选择“导入报盘方式”,点击“模版报盘下载”将需要进行基数调整的职工信息按照模版中的示例格式进行填报。(人员顺序、数量、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可更改),填写无误后点击“上传报盘文件批量导入”图标,将填报数据导入系统中,并进行信息核对。如果有错误数据,则可以对错误的数据进行重新编辑、删除操作,或者退回上一步重新提交报盘文件,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系统提示成功即完成基数调整业务。
四、有关要求
1.缴存基数调整前,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基础信息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处理历史挂账,清理长期封存账户,信息不完善的或存在挂账的或未及时清理长期封存账户的不能进行基数调整。(此项非常重要,信息错误会影响单位和职工业务办理,请单位经办人员认真核对)。
2.单位在汇缴2021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如果在7月有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的,应先办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再办理相应的变更业务。本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核定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委托收款企业需在扣划日之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3.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时间和方式办理职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若其缴存基数低于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缴存基数下限予以调整。自主缴存者缴存基数低于最低缴存基数拒不调整且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中心作为封存账户处理。
4.本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至2022年6月30日不再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工作,事关缴存职工切身利益,缴存单位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应予以公示,并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知情权,接受职工监督。请需要进行调整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办理,相关工作通知也可通过长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办公地址: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4楼。咨询电话0373-8892599、0373-8862356。
长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日